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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围绕“执法为民,护航三农”的宗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推动执法“长牙带电”,大力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为发挥执法办案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石家庄市赞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某种植并销售吡虫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赞皇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显示,5月23日在赞皇县某镇刘某某处监督抽检的结球甘蓝经检验吡虫啉不合格(标准值≤1,检验结果为3.45)。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共种植结球甘蓝0.1亩,已销售涉案产品25千克,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销售吡虫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结球甘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赞皇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剂量和使用要求使用农药,不得加大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善自改变使用方法和剂量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二、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杜某某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3月,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该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交函,称2024年1月1日,在黄瓜收购商王某某处抽检的黄瓜噻虫嗪不合格,并附有抽样单、检验报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涉案黄瓜是该区某村种植户杜某某种植并销售的。当事人在黄瓜种植过程中使用过农药噻虫嗪,共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黄瓜67千克,销售价格2.2元每公斤,销售所得147.4元。当事人销售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承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经营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使用。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生产的农产品很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三、邢台市临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韩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4年7月,临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临西县某镇某村的菠菜地进行执法检查。在查验投入品使用情况过程中,发现该菜地地头摆放着1瓶使用后的“阿维菌素”药瓶,该农药登记使用范围为“棉花”。经调查,当事人韩某某以每瓶18元的价格购买了上述农药1瓶,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在种植的菠菜上进行了喷雾使用防治害虫。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临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农产品质量不合格,将会被依法处罚。
四、邯郸市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养殖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邯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称武安市某养殖有限公司监督抽查的2个鸡蛋样品,多西环素含量超出判定值,判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抽检的两个样品是从该公司鸡舍中抽取,该公司委托人冀某对出示《检验报告》表示认可,且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该公司销售兽药多西环素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武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24.56元,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禽蛋产品生产者,多西环素为产蛋期禁用兽药,用于产蛋期蛋鸡后,很容易造成鸡蛋兽药残留超标。禽蛋产品生产者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五、沧州市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3年10月,沧州市与河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到该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兽药房内有人用药和假兽药。河间市农业农村局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张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1月,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畜禽养殖者,兽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六、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薛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3年12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某学校食堂餐厅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中,发现涉案胡萝卜是该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违法线索,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查,薛某某租赁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勾某某的保鲜库收购并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成分的胡萝卜,《河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薛某某找勾某某妻子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4年3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局已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禁限用清单》和《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农兽药使用即违法,使用者可能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七、保定市易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某未按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8月14日,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收购鸡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日,易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8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9日,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收购者,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八、唐山市滦南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月12日,滦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滦南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种植并上市销售的芹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10日内按规定要求改正违法行为。1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种植并销售的芹菜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销售芹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滦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