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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原《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9月16日发布实施,2018年1月8日进行了部分修订。原《实施办法》对规范全省兽药经营行为、保障全省流通环节兽药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动物养殖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先后修订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以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原《实施办法》未涉及到相关内容,为适应当前的监管形势和要求,我厅组织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计划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
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职责。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省市县三级政府职能配置,重新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主要指县级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事项中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验收申请”共三条。主要明确了申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申报材料的要求和受理申请的管理部门的办理时限。新增了附件《<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优化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
第三章“检查验收人员”共四条。规定了兽药GSP检查员的条件和纪律要求。
第四章“检查验收程序”共五条。重新明确了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检查组的组成要求、组长的职责、检查验收程序和检查验收结果处理。修订了《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由原来的68条增加到71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六条。根据上位法,恢复兽药经营企业可在原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明确了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相关要求;新增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兽药追溯方面的工作要求和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兽药经营许可事项的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执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