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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有关决策部署,现将《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的通知》(财办农〔2023〕25号)要求,结合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引导支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农业经营主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农担、保险、投资机构等“政银担保投”协同发力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加强运行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加快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为加快广西农业强区建设提供支撑。
注重协同发力。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引导银行贷款、担保增信、保险助力,着力构建“政银担保投”共同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
坚持自愿自主。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由借款人自愿向银行申请。银行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并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
实行间接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采用间接补贴方式予以贴息,由金融机构先按降低2.5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加强风险防控。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不得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杜绝将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行为。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贷款资金真正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政策内容
(一)贴息对象
对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要求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二)贴息范围
对2023年以来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打包打捆、整体实施的,只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的贷款资金进行贴息。以下情况不得予以贴息:
1.项目贷款资金未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
2.借款人承建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出现建设质量不达标、项目管理不合规等问题。
3.借款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负面舆情。
4.借款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
5.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重复申请贷款贴息。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
7.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三)贴息标准及期限
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5%。单个项目贴息时限不得超过3年且贴息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单个贷款主体历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贷款发放流程
1.建设主体入库。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的方式推荐入库。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符合申报条件且有意愿申请贷款贴息的建设主体,填写《建设主体申请入库表》(附件1),并将建设方案、融资项目方案(提纲见附件2)和建设主体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建设主体申请入库名单汇总表》(附件3)推荐至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按季度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填写附件3,加盖公章后推荐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自治区分批推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推荐的项目和建设主体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推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3.申请贷款。入库的建设主体自行与金融机构洽谈融资事宜,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独立评审、自主决策。
(五)贴息申请、审核及拨付
1.贴息资金申请。原则上每季度首月7个工作日内,各金融机构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放款台账向经营(纳税)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贴息资金申请书以及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原则上金融机构无须重复提供具体贷款项目的纸质证明材料(因实际审核工作需要的除外)。金融机构当季度无法及时报送贴息资金申请的,可视情延期至下一季度申请。
2.申请材料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原则上每季度首月15个工作日内,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将初审意见、申请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4)等报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3.申请材料复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原则上每季度首月月底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出具上一季度贴息贷款项目的复审意见。
4.贴息资金计算。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实际贷款天数/360。其中,实际贷款天数=到期日-放款日。实际贷款天数超过360天的,贴息金额=贷款金额×贴息比例。若金融机构放款时不满足贴息贷款利率要求但后续通过调整利率满足要求的,可以申请贴息,按实际执行优惠利率起始日计算贴息资金。
5.贴息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出具的审核意见安排资金拨付。原则上各级财政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完成上一季度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开展项目审核、遴选推介、融资对接、调度通报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政策,使广大建设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加大挖掘力度,统筹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加强与建设主体的沟通对接,努力推介更多符合要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体。加强工程日常监管及竣工验收管理,通过不定期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及时纠偏,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把控。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不得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杜绝将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行为。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贷款资金真正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对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申请材料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追究和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建设主体存在不得予以贴息情形的,立即通知金融机构暂停贴息扶持并按贷款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将弄虚作假的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申报建设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人:苏子悦,联系电话:0771-5847032、17777690583;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刘上铭,联系电话:0771-5331656。
附件:1.建设主体申请入库表
2.融资项目方案提纲
3.建设主体申请入库名单汇总表
4.申请贴息资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