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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符彩健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2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钦农(渔业)公告〔2024〕10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符彩健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以下符彩健违法行为人,因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被我机关查获,当事人经催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本机关已公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公告期届满后五日内未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符彩健非法捕捞案件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期限为60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彩健渔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地址:钦州市子材街道文峰北路160号恒商大酒店九楼 ;联系人:黄善兴;联系电话:0777-2393809。)

  附件:符彩健渔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

  

  

  序号

  文书编号

  船号

  船主

  姓名

  查获

  日期

  违规性质

  涉案船舶信息

  处罚决定

  1

  钦农(渔业)罚〔2023〕165号

  犀牛脚管1386

  符彩健

  2023.12.7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

  涉案渔船船头左侧刷写有“犀牛脚管1386”号牌;木夹泡沫结构,船长8米,宽2.3米,主机1台,型号及功率不明;船体原木色,船底褐色。

  1.没收渔获物麻虾

  5.2千克(已放生);

  2.没收电鱼设备1套(电球1个、电缆线1条、拖网1张);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以下空白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5493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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