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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农(渔业)公告〔2024〕10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符彩健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以下符彩健违法行为人,因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被我机关查获,当事人经催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本机关已公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公告期届满后五日内未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符彩健非法捕捞案件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期限为60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彩健渔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地址:钦州市子材街道文峰北路160号恒商大酒店九楼 ;联系人:黄善兴;联系电话:0777-2393809。)
附件:符彩健渔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
序号 | 文书编号 | 船号 | 船主 姓名 | 查获 日期 | 违规性质 | 涉案船舶信息 | 处罚决定 |
1 | 钦农(渔业)罚〔2023〕165号 | 犀牛脚管1386 | 符彩健 | 2023.12.7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捕捞 | 涉案渔船船头左侧刷写有“犀牛脚管1386”号牌;木夹泡沫结构,船长8米,宽2.3米,主机1台,型号及功率不明;船体原木色,船底褐色。 | 1.没收渔获物麻虾 5.2千克(已放生); 2.没收电鱼设备1套(电球1个、电缆线1条、拖网1张);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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