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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开展2024年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评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4-04-08来源: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作者:佚名

  近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发布通知,决定开展2024年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标准

  (一)省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本次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州(市)级示范社,并达到以下标准:

  1.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正常经营2年以上,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

  2.符合《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规定的省级示范社标准。

  (1)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个以上,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合作社数量达到3个(含3个)以上,成员总数150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评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标准

  省级用水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参与农民用水户5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4.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等方面成效明显,用水秩序良好。

  二、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程序

  (一)评定对象

  在云南省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水合作组织,且符合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申报条件,本次评定不限制具体名额。

  (二)评定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2024年3月25日前,符合条件新参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评定材料,并填写《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以上材料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保管)。

  2.县级审核。2024年4月10日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申请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

  3.州(市)复核。2024年4月20日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核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草、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意见,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后,正式行文将以下材料PDF格式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1)州(市)正式推荐文件,并附《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全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级示范组织发展情况申报汇总表》。

  (2)州(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反馈、会签文件等)。

  (3)《××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县级核查记录表》(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州(市)级核查记录表》(加盖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情况简介》(需加盖农民合作社或用水合作组织公章,文件名统一设置为“2024年××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或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申报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省级示范社(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州(市)在申报时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对位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生态公益事业中贡献突出、承担粮油单产提升和大豆油料扩种任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作用明显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若有拟申报对象暂未满足相关申报条件但符合上述情况的,经县级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参加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不予评定。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确保省级示范社评定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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