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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农业办发〔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05-07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钦市农业办发〔2022〕15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钦州市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钦州市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55号)精神,为切实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压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依法规范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加工等活动,进一步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决策部署,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实现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抽样检测覆盖率100%、对制种基地田间抽样检测覆盖率10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试验环节监管。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全程监管,前期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中期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后期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同时,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农科所、农校等)的试验基地开展抽样检测,严防非法试验。对苗期内的水稻、玉米、大豆材料用转基因试纸条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低于育种材料的30%,并做好记录。〔牵头单位:科教科,责任单位:种植业科,市农业执法支队、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品种审定监管。优化完善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对进入生产试验环节的品种,试验组织单位要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检测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种子站,责任单位:市农科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制种基地监管。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块的排查力度,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牵头单位:种植业科,责任单位:科教科,市农业执法支队、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四)加强种子加工经营监管。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种子市场检查,加大对种子加工、经营环节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抽取企业仓库及种子门店水稻、玉米种子样品进行转基因检测,企业抽查样品不少于企业生产经营品种的30%,市场抽查样品不少于市场经营品种的20%。〔牵头单位:市农业执法支队,责任单位:种植业科、科教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五)加强进口加工监管。强化对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的企业需每月向属地县(区)农业农村局报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进口及加工情况(当月无进口及加工也需报备),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企业属地县(区)农业农村局对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的企业采取例行检查、暗访、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全覆盖检查,严查加工企业装卸、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市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检工作。〔牵头单位:科教科,责任单位:法规科、畜牧科,市农业执法支队,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六)做好种植区域病虫害跟踪监测。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研发单位负责研发基地的病虫情况监测,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要安排专业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严防目标害虫转移对其他作物造成危害,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牵头单位:种植业科,责任单位:市植保站、市农业执法支队,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科普宣传。广泛开展转基因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科普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为转基因科研和生物育种产业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等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科教科,责任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参照制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转基因监管工作有序推进。积极推动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为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争取政府专项预算;主要负责同志应组织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抓推进、重实效,充分确保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等基础保障,认真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属地监管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各项任务。各责任单位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失职”的观念,强化部署、协同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转基因产品加工、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监管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要求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

  (三)强化检查指导。加大关键时节、重要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检查指导力度,严格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综合利用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转基因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打掉非法扩散源头。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转办的监管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加强工作沟通与调度,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每月报送案件查处信息,重大案件随时报告,没有案件零报告。加强监管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完善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记录与档案管理,确保规范、真实和安全。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于4月30日前将名单报送市局科教科,并请按如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

  1.2022年4月30日前,将本县(区)2022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文件报送至市局科教科。

  2.每月3日前,报送《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报送《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4)。以上材料报送至到市农业执法支队,由市农业执法支队汇总报上报自治区。

  3.每月3日前,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情况表》(附件3);5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及全年转基因监管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5)。以上材料报送至市局科教科,由市局科教科汇总上报自治区。

  4.随时报送:各责任单位每次对转基因试验单位、转基因加工企业开展检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6)、《转基因试纸条现场检测记录表》(附件7)至市局科教科。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科教科李日耀,办公电话2825669,电子邮箱qzkj0777@163.com;种植业科钟晓媛,办公电话2835763,电子邮箱qzsck@163.com;市农业执法支队陈善杰,办公电话2108825,电子邮箱qzdj12345@163.com;市种子站黄凤玲,办公电话2822178,电子邮箱y1086@163.com。

   

  附件:1.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情况表

  4.农业转基因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

  5.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模板)

  6.广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记录表

  7.转基因试纸条现场检测记录表

  

附件名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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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18282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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