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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自然人 | 陈尚义 |
钦农(农机)简罚〔2022〕02号 |
2022年4月13日10时5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丁屋村委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陈尚义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号牌号码为桂07-18372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的规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
2022/4/13 | |
2. |
自然人 | 曹家满 |
钦农(农机)简罚〔2022〕03号 |
2022年4月14日16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平银村委分界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曹家满驾驶擅自改装(加装两个后轮),号牌号码为桂07-16637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擅自改装的”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 |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
2022/4/14 | |
3.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苏发家 | 钦农(农药)罚〔2022〕1号 |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农办农〔2021〕16号)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的文件要求,2021年8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全市农资市场监督检查,检查到钦州市钦南区丰穗农资店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以下三种农药:①丁草胺,剂型除草剂,商标金秋,净含量260ml,农药登记证号PDN18-92,标称江苏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批号)EXP2021/01/03 02008 MFD2019/01/04,质量保证期2年;②甲维·毒死蜱,剂型杀虫剂,商标荣硕,净含量20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187,标称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批号)20190728003L,质量保证期2年;③咗醚·丙环唑,剂型杀菌剂,商标通秀,净含量1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255,标称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LP131650,生产日期20181227,质量保证期2年。经核查,上述三种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随后,本机关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对其中两个农药产品做抽样取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上述三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证期劣质农药。2.处罚款人民币计贰仟元整(2000.00元)。 | 2022/4/14 | |
4.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钦农(农药)罚〔2022〕2号 |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农办农〔2021〕16号)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农药安全风险的通知》的文件要求,2021年8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全市农资市场监督检查,检查到钦州市钦北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宋仔兴农农资经营部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以下农药:⑴商标奥凯杰的中转袋包装农药,内含两种农药,①吡唑醚菌酯,剂型杀菌剂,净含量1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122,标称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0307,有效期至20200306,质量保证期2年;②芸苔素内酯,剂型植物生长调节剂,净含量10毫升,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467,标称委托方北京中植科华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标称受托方山东碧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0218,有效期至20210217,质量保证期2年;⑵吡蚜酮,剂型杀虫剂,商标飞能、上格,净含量5克,农药临时登记证号LS20100112,标称浙江省上虞市银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批号)201007280004,质量保证期2年。经核查,上述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上述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证期劣质农药。2.处罚款人民币计贰仟元整(2000.00元)。 | 2022/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