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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安全生产,近日,厦门市推出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
1.鼓励开展水稻种植补助。对种植早、中、晚稻的生产主体,给予每季每亩财政补助750元。
2.鼓励生产主体购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服务。对购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服务的生产主体,给予每亩每季不超过450元的财政补助,分环节计算,其中育秧70元、机耕140元、机插80元、机收90元、机烘70元。
3.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含花卉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含)以上的生产主体,在每亩省级补助100元的基础上,给予每亩100元的叠加奖励。
4.实行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对流转(含托管代耕)撂荒地复耕规模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10亩(含)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5.提高水稻保险保障能力。对水稻种植保险保额从每亩500元提高至每亩1000元,市、区财政给予90%保费补贴。其他事项仍按厦农〔2019〕104号文执行。
6.实行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对超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区,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超额完成面积部分给予每亩300元的叠加奖励。各区可将市级叠加奖励发放到超额完成播种面积的村(居),作为村财收入。
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措施有效期按省级文件规定实施,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措施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四条措施可叠加享受,补助资金按市、区6:4比例承担。措施由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同安区农业农村局,同安新三农,同安区农村经济发展中心)
编辑:陈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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