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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备注内容有变

发布时间:2022-02-25来源: 福州农业局作者:佚名

  近日,某公司经办人员到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发现证件上经营范围备注内容与之前的备注有所不同。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21年5月起施行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新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备注内容与之前的有所不同,会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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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市农业农村局提醒所有兽药经营主体,今后新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将按照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注,《兽药经营许可证》快到期或者有需要进行内容变更的兽药经营主体,为避免旧证已过期新证还未取得的情况发生,请提前申请换发或变更。

  

  

  

   (记者曾建兵通讯员 叶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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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gzdt/nydt/202202/t20220221_43124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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