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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民生大事。近年来,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坚持抓源头、强监管、建机制、促提升,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强化依法监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严厉查处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今年以来,我市农业农村系统查处的部分涉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进行展示,以起到警醒、启示、教育的作用。
案例1:横沥镇村头村曾某涉嫌使用禁用农药用于蔬菜生产一案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2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监测技术研究所工作人员和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横沥镇农林水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横沥镇村头村露天菜地开展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曾某菜地里的大白菜、叶用莴苣(生菜)2个蔬菜样本,并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进行检测。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210108),大白菜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检验结果不符合粤农农函[2021]86号、GB2763-2019及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即该批大白菜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的氟虫腈(0.064mg/kg),不符合指标要求(≤0.02),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4月15日横沥镇农林水务局联合横沥镇农技中心执法人员到该当事人菜地进行执法处理,并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210108)给曾某。经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曾某陈述在4月4日把该批0.5亩不合格大白菜铲除销毁,没有上市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询问笔录等相关法律文书。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13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用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3000元罚款。
执法机关于2021年5月1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执法机关于2021年5月2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21年5月27日《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曾某在2021年5月27日缴纳了罚款。2021年8月16日,镇农林水务局将案件材料移送到镇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意义:
鉴于氟虫腈对甲壳类水生生物和蜜蜂具有高风险,在水和土壤中降解慢,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从本案例来看,当事人并未直接使用氟虫腈农药,可能为误用隐性添加氟虫腈成分的其他农药导致产品检测不合格。因此,广大农户务必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农药,购买时认清生产商家、农药登记证号等信息,绝不购买“三无”产品;要向销售商索取票据,确保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案例2:厚街镇菜农莫某使用禁限用农药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简介:
莫某在东莞市厚街镇宝塘社区租用约0.7亩农田种植豆角等蔬菜。2021年10月初,莫某为了能快速、有效杀灭蚊虫,在明知“乐果”农药禁止使用在蔬菜、瓜果的情况下,仍使用喷洒在其种植的菜心、豆角上。同年10月21日,厚街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对莫某种植的菜心和豆角进行例行抽样检验,经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检测,送检样品乐果和氧乐果超出标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11月2日,厚街镇农林水务局会同厚街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相关执法人员到现场展开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莫某种植的菜心和豆角均为约0.1亩,同批次菜心和豆角已全部采摘完毕,均未上市销售,用于莫某一家人食用。现场发现种植该批次菜心、豆角所使用的禁限农药乐果(白色包装,批号2021041101)一瓶,镇农林水务局已对该瓶乐果作扣押处理。据当事人莫某陈述,该瓶禁限农药乐果于今年年初在厚街镇白濠社区榕树头一农药店以30多元价格购买得来。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17日,厚街镇农林水务局将莫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移交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于11月17日立案侦查并于11月21日对莫某作出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莫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于11月22日依法对莫某转取保候审处理。
案例意义:
农业部第255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乐果极易被氧化成氧乐果,氧乐果是一种高毒农药,对人体危害极大,也是不得在蔬菜、水果上使用的农药。本案例中,当事人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反应灵活、深挖线索,在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仔细询问了解其用药的情况,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证据,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开展立案侦查,有力震慑了农产品生产领域的不法分子,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南城街道覃某涉嫌销售含有“瘦肉精”肉牛一案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17日,南城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南城食品分公司的牛羊定点屠宰场对待宰牛只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时,发现牛贩覃某采购的肉牛尿液检测“瘦肉精”呈阳性。8月18日,经送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进行定量复检后,该批次23头牛有20只尿液检出克伦特罗药物成分。据当事人覃某交代,该批次牛只是其通过电话委托金某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采购,经当地动物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后,由司机王某运输到东莞,其在南城食品分公司收货验货。该批次23头牛称重记录单显示净重量17190kg。经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批次肉牛货值62.0268万元。
处理结果:
8月24日,该批次23头“瘦肉精”阳性牛只全部作无害化处理。9月16日,南城街道农林水务局将案件相关资料、线索移送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查办。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情况通报肉牛产地唐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溯源。
案例意义: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即俗称的“瘦肉精”,属β-受体激动剂,被列入农业部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和农业部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明确规定: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在所有食品动物的所有可食用组织中均为不得检出。生产、销售含有禁限用药物的食品(农产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农产品生产、销售者能够懂法知法,诚信守法,加强行业自律,把产品质量安全放在首要地位,切实负起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案例4:沙田镇谭某水产养殖场产品检出国家禁用渔药案
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收到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21-1124),报告表明沙田镇谭某养殖场2号池在2021年11月12日的监督抽检中,养殖的鳊鱼样品检测出孔雀石绿0.903μ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12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21-1124),同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水产品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不得销售不合格所在批次的水产品,要求对养殖场进行封存。当事人未明确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12月8日,对当事人行询问调查,追查违禁药品来源和流向。经查,谭某养殖场为村集体所有水域,主要养殖品种为草鱼,少量养殖鳊鱼,养殖面积42.75亩,共有5口池塘,其中2号池养殖面积6亩,养殖有鳊鱼,当事人不承认使用了禁用渔药,承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对于苗种来源未能提供生产记录、单据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工作,在沙田镇农林水务局的监督下,对2号池的全部鳊鱼进行了打捞,在作出处罚告知后,对2号池的鳊鱼500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
处理结果:
根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鳊鱼)进行无害化处理;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案例意义:
水产品生产环节的渔药使用事关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不遵守用药安全间隔期等行为都可能导致产品检测不合格。该案例中,当事人生产的水产品检出禁用药物超标,未能负起生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执法人员及时对涉案水产品进行跟进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流进餐桌,保障了人民群众水产品食用安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发挥了法律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