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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品种权所有人或可通过提成收取使用费

发布时间:2021-12-27来源: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种子法修正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拟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今年8月,种子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草案明确品种权所有人有权按照许可合同约定通过提成等方式收取使用费,以从种子推广经营中获得长期收益,增加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将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将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有关罚款数额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品种权所有人有权按照许可合同约定通过提成等方式收取使用费,以从种子推广经营中获得长期收益,增加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考虑到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技术性强,比较复杂,拟删去修正草案一审稿第八条中关于行为人能证明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具体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1-12-22/3957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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