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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休闲垂钓行为,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宜宾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于2021年11月30日前反馈意见:电子邮箱:501379093@qq.com
附件:宜宾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切实维护禁捕管理秩序,引导和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娱乐垂钓行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全市禁捕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禁捕水域。本办法所指禁捕水域包括我市境内长江、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南广河、长宁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我市各区县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捕天然水域。
第三条 垂钓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垂钓原则。全市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禁钓区。
(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宜宾段,具体范围包括:
长江,从翠屏区合江门(东经104°37′46.21″、北纬28°46′14.99″)至江安县沙沱子(东经105°12′40.14″、北纬28°45′30.09″);
金沙江,从向家坝水电站坝轴线下1.8公里处(东经104°25′22.99″、北纬28°37′35.58″)至翠屏区合江门(东经104°37′46.21″、北纬28°46′14.99″);
岷江,从月波(东经104°08′48.89″、北纬29°03′24.64″)至翠屏区合江门(东经104°37′46.21″、北纬28°46′14.99″);
南广河,从下游落角星(东经104°41′26.38″、北纬28°42′26.38″)至入长江河口(东经104°40′32.02″、北纬28°45′52.82″);
长宁河,从下游古河镇(东经104°59′39.34″、北纬28°40′13.84″)至入长江河口(东经105°04′10.15″、北纬28°44′14.64″);
越溪河,从下游码头上(东经104°19′10.68″、北纬28°57′12.34″)至入岷江河口(东经104°22′03.92″、北纬28°49′58.38″)。
(二)其他禁钓区。各区县按照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及其保护需要,充分考虑垂钓流量、交通状况、车辆停放、垂钓安全、监管状况等实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的产卵场等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重点保护水域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明确禁钓区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并标牌标识。毗邻区县在交界水域划分禁钓区时,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区县划定禁钓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 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第七条 钓具钓法。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杆一线一钩,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第八条 渔获大小。在垂钓作业中,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须立即放回原水域(我市主要经济鱼类最低可捕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渔获数量。垂钓渔获物单人单日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十条 垂钓安全。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第十一条 禁钓鱼类。禁止垂钓长江鲟、中华鲟、胭脂鱼、岩原鲤、大鲵等国家、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当地渔政部门处理或无条件放生(主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见附件)。
第十二条 入侵物种。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当地渔政部门(常见外来物种见附录)。
第十三条 文明垂钓。垂钓人员须文明垂钓、环保垂钓,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区时,将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区域环境。
第十四条 禁用工具方法。禁止使用以下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
(二)利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三)使用多线、笼子钩、盘钩、子母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和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弓弩等禁用渔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见附件);
(四)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或添加剂;
(五)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六)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七)向水体投放钉螺等外来、非本地水生种质资源或有害生物。
(八)其他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五条 备案制度。鼓励各区县积极探索在允许垂钓区域及时建立备案制度、休闲垂钓“黑名单”制度和休闲垂钓失信名单曝光制度,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网格管理。各区县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将禁捕工作作为河长、段长、点长巡河的内容,加强垂钓管理日常巡查,并列入巡查台账。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鼓励建立休闲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八条 群众监督。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宣传引导。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社会组织、村村响、宣传牌等,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宣传长江“十年禁捕”重大意义,宣传垂钓管理等要求,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工作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联动协调强化垂钓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拆除影响航道安全的水上浮动设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止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销售非法渔具、渔获物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内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垂钓宣传标牌备案管理。(七)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落实长
江禁捕网络化管理。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九)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垂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试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试行期间,中央、省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与中央、省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宜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宜宾市常见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
附件
宜宾市常见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
(选自<川水〔2002〕103号>文件)
种名 | 俗名 | 采捕标准(g) |
鲤 | 鲤鱼 | 400 |
鲫 | 鲫鱼 | 50 |
青鱼 | 螺蛳青 | 750 |
草鱼 | 草棒 | 1500 |
黄尾鲴 | 黄片 | 250 |
鳙 | 花鲢 | 1500 |
鲢 | 白鲢 | 1000 |
翘嘴红鲌 | 翘壳 | 250 |
蒙古红鲌 | 红梢 | 250 |
鳊 | 长春鳊 | 200 |
厚颌鲂 | 三角鲂 | 350 |
唇䱻 | 重唇鱼 | 250 |
花䱻 | 麻鲤,土凤 | 250 |
中华倒刺鲃 | 青波 | 500 |
鲇 | 土鲇 | 250 |
南方鲇 | 河鲇,大口鲇 | 500 |
黄颡鱼 | 黄辣丁 | 50 |
长吻鮠 | 江团 | 1000 |
大鳍鳠 | 石蝙胡 | 50 |
黄鳝 | 50 | |
大眼鳜 | 母猪壳 | 250 |
鳜 | 母猪壳 | 250 |
乌鳢 | 乌棒 | 500 |
中华沙鳅 | 河鱼鳅 | 10cm |
短体副鳅 | 河鱼鳅 | 6cm |
泥鳅 | 10cm |
附件2
宜宾市常见水生保护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省重点保护水生动物 |
中华鲟 | 鲈鲤 |
长江鲟(达氏鲟) | 中华鳖(团鱼) |
大鲵 | 成都鱲 |
胭脂鱼 | 中华鮡(石爬子) |
圆口铜鱼(水密子) | 四川鮡(石爬子) |
岩原鲤 | |
长鳍吻鮈 | |
四川白甲鱼 | |
长薄鳅 | |
乌龟(草龟) |
附件3
常见(外来)入侵物种
罗非鱼(非洲鲫鱼) | 革胡子鲶(埃及鲶鱼) | 短头亮鲃(淡水银鳕) |
斑点叉尾鮰(钳鱼) | 多辐翼甲鲇(清道夫) | 大口黑鲈 |
克氏原螯虾(小龙虾) | 巴西红耳龟(巴西龟) | 福寿螺 |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111/t20211124_1667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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