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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对《关于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漳农综【2021】14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原《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适时进行修订。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分为两部分:附件一为动物防疫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是对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四十二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明确、细化自由裁量标准;附件二为农业机械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主要是对新修订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的二十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明确、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1-08-18/723108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