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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检疫羊肉 一摊主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16来源: 福州农业局作者:佚名

   日前,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活禽市场管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发现某农贸市场一摊主谢某某无法提供所卖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经调查,谢某某花750元采购乡下自宰羊肉运至该农贸市场售卖,属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行为,且无法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对谢某某给予没收销毁羊肉13.71公斤、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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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j.fuzhou.gov.cn/zz/xxgk/zwgk/xzql/202104/t20210407_40701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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